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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 >> 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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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编号: | 7509314920 | 商品名称: | 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商法 | 商品定价: | 11.00 元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商品类别: | 法律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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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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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标注·简化记忆·考点难题·分级提示·关联索引; 清晰了然·真题演练·考频提示·全面准确·免费增补。 内容简介
《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商法所需的法律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表 1.股东诉讼 2.汇票、本票、支票比较 3.《保险法》重要条文新旧对照 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公司性质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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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7 录入时间:2009-12-3 【打印此页】 【关闭】 |  |